1、“國標”與“規范”不匹配,關鍵是評估劑量的數值25 mg/L(以Al表明)。實踐上水廠運用PAC的投加量通常約為1 mg/L(以Al表明),20 mg/L(以PAC表明)擺布,主張將評估劑量改為采樣時水廠的實踐投加量,其實“規范”將容許限值定為水質限值的10﹪,安全系數夠高了。
2、檢查辦法應以“國標”為準。例如鉛的測定,“規范”和“國標”均選用無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但“規范”用規范曲線法,而“國標”2003修訂時對鉛的檢查辦法進行專題研究,發現因為受PAC中基體影響,規范曲線法的回收率偏高約300﹪,選用規范參加法回收率較好,故選用規范參加法。偏高三倍的辦法誤差是不能忽視的。
3、按“規范”式(5)中對五項毒理目標進行計算對比。(評估劑量ρ2按500mg/L液體PAC計),發現砷“國標”與“規范”一樣,鎘、鉛依照“國標”合格,“規范”不合格,汞,六價鉻依照“國標”超支,可是“規范”仍合格,見下表:
水質規范(μg/L)
規范(μg/L)
國標(μg/g)
ρ(μg/L)補白砷10121國標與規范一起
鎘50.521國標合格,但規范不合格
鉛101105國標合格,但規范不合格
汞10.10.10.05國標不合格,但規范合格
六價鉻50552.5國標不合格,但規范合格
這種不匹配現象是因為水質目標與PAC國標的相對值不一樣,而由一樣的式串聯構成,能否合理處理?
產品國標及清潔規范公司有必要嚴格執行,放在首位。但規范是人擬定的,與時俱進,每隔數年,規范要修訂。以上主張供有關部門及專家們參閱。期望國標修改時,質量監督查驗檢疫局能邀請清潔部的有關部門一起洽談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