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企業實施提供多種經濟貿易發展管理措施,是中國征收從價稅,需要對自己商品的價值問題加以分析評估。重慶物流公司中小企業普遍存在員工素質低,知識構成不合理,人才匱乏,缺乏能力的情況,是制約物流公司發展的核心因素。武漢物流公司當然,與自營物流相比較,物流公司在為企業提供上述便利的同時,也會給企業帶來諸多的不利。主要有:企業不能直接控制物流職能;不能保證供貨的準確和及時;不能保證顧客服務的質量和維護與顧客的長期關系;企業將放棄對物流專業技術的開發等。杭州物流公司企業集中精力于核心業務。由于任何企業的資源都是有限的,很難成為業務上面面俱到的專家。為此,企業應把自己的主要資源集中于自己擅長的主業,而把物流等功能留給物流公司。進口商應繳納此類的金額取決于稅率和對進口商品的估價。為此,總協議的起草一個人在第六條中出于的原因沒有規定了數種可能的估價研究方法,但是,總協定第七條允許成員國可以自由選用不同差異甚大的商品估價技術方法。《海關估價協議》旨在就第六條各款的應用相關規定對于一些社會規則,從而不斷提高各款實施的統一性和確定性。該協議的目的是制定一項教育公平、統一和中性的海關對商品的估價制度,既符合我國商業模式實踐的要求,又可避免武斷或虛構的海關估計。
適用范圍
本協議適用于對進口貨物征收從價的貨物估價。它沒有規定在出口或基于商品價值的配額管理情況下適用這種估價方法的義務(盡管關貿總協定第七條本身規定了這樣做的義務) ,也沒有規定在國內稅收或外匯管制情況下適用這種估價方法的義務。然而,這并不妨礙協議各方為上述目的自愿使用協議中的每一種估價方法。
可用的估價方法
本協議規定了6種海關商品估價方法,海關在使用我們這些教學方法時,應嚴格遵守下列順序:只有當學生按照種方法無法及時有效地發展作出估價時,方可通過使用第二種方法,其后幾種亦是如此(順序遵守的規定也有這樣一個例外,即當進口商提出相關要求時,可以顛倒第四種和第五種方法的順序,然而,各發展中成員國之間可以根據規定前述進口商的選擇工作要求教師必須能夠得到提高海關的批準)。
六種方法如下:
種方法:交易價值。
該方法是協議規定的海關估價的基本方法,應盡可能廣泛地使用。交易價值是一種商品出口到進口國時的實際價格或應付價格(通常是上的價格,但不一定) ,需要作出一些具體的調整。此方法只適用于在交易中滿足多個條件的情況。其中一個條件與買賣雙方的相互聯系有關。根據本協議,買賣雙方的相互聯系本身并不構成不接受交易價值的理由,只要雙方的關系不影響價格,交易價值仍然可以接受。本協定提供了其他手段,用以確定:
——海關當局審查銷售情況,如有必要,與進口商進行對話。
——進口商可證明能力有待提高估價的商品的交易市場價值具有非常似于以前已為海關管理當局所接受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海關進行估價(“標準模型估計”)。
第二種方法:同一商品的交易價值。
海關估價是根據在交易時同一時間或大約同一時間向同一進口國出口的同一貨物的價值計算的。如有需要,可調整業務的規模及數量。